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就是指將原本屬于公共所有、國家所有的財產支取、轉移出來,供自己或者自己指定、同意的人使用,不再用作國家公共事業的情形。這里所說的“個人”是相對于國家和公共事業而言,包括將公款挪出來供自己、家人、親朋或者公司、企業使用。挪用公款的用途,常見的有以下幾種:(1)用于賭博等非法活動;(2)用于購買奢侈品等不切實際的個人消費需求;(3)用于投資等營利性活動;(4)用于自己或家屬治病等。這些用途雖然各有千秋,但都是法律禁止的,只是由于用途和性質不同,達到犯罪的起點標準不一樣,比如: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動時金額達到3萬元就構成犯罪,用于家人治病等普通用途時,金額需要達到5萬元,并且在3個月內歸還的,不視為犯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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