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在開車后2小時內,火車票網上訂票且未換取紙質車票的,可以于不晚于開車前2小時登錄網站辦理退票手續。
法律依據: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
第四十八條 旅客要求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核收退票費:
1. 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以在開車后2h內,退還全部票價。團體旅客期許在開車48h以前辦理。
2.在購票地退還聯程票和往返票時,必須于折返地或換乘地的列車開車前5天辦理。在折返地或換乘地退還還未使用部分車票時,按本條第1項辦理。
3. 旅客開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傷、病不能繼續旅行時,經站、車證實,可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同行人同樣辦理。
4.退還帶有"行"字戳記的車票時,應先辦理行李變更手續。
5.站臺票收出不退。市郊票、定期票、定額票的退票辦法由鐵路運輸企業自定。必要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臨時調整退票辦法。
第四十九條 因承運人責任致使旅客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不收退票費:
1.在發站,退還全部票價。
2.在中途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退還全部票價。
3.在到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使用部分票價差額。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碼里程按起碼里程計算。
4.空調列車因空調設備故障在運行過程中不能修復時,應退還未使用區間的空調票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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