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目前只能到原畢業高校開具“畢業證明書”和“學歷證明”。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號)第三十九條規定:“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p>2、畢業證書丟失后,應登報聲明原畢業證書作廢,并向畢業學校申請補辦,寫出書面材料,寫清自己的入學時間和畢業時間,以及所學專業、年齡、性別和現工作單位等。
3、畢業學校對其情況核查無誤后,將其材料和錄取審批表材料一同報省教育主管部門申辦學歷證明書。
4、省教育主管部門對其情況核準后,可補發學歷證明書,由原畢業學校具體辦理并加蓋印章。
其實據教育部法規規定,畢業證明書與畢業證原證書是具有同等效力的,大家不慎丟失的情況下,返回原畢業學校補辦就好。
法律依據:《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 第六條 改進中小學校評價。義務教育學校重點評價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保障學生平等權益、引領教師專業發展、提升教育教學水平、營造和諧育人環境、建設現代學校制度以及學業負擔、社會滿意度等情況。國家制定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質量評價標準,完善義務教育質量監測制度,加強監測結果運用,促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普通高中主要評價學生全面發展的培養情況。國家制定普通高中辦學質量評價標準,突出實施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開展學生發展指導、優化教學資源配置、有序推進選課走班、規范招生辦學行為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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