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育社保中心辦理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手續。生育婦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期限如何確定?
生育婦女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流產的,按照以下規定享受產假天數及對應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2018年4月28日以后生育或者流產的,參照執行):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未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如何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答:未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和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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