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票據承兌罪,最少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因行為人承兌違法票據而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的,則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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