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產假延長就是在國家相關文件規定的98天休假期后,還想申請繼續休假的行為,稱為產假延長。第二種產假延長就是滿足規定的幾項特殊項目,例如難產、晚育等。目前,國家沒有具體針對第一種產假延長的相關規定。
產假延長這個說法有很多種:
1、如果難產,增加15天產假,也算一種產假延長。
2、晚育者,增加15天產假,也算產假延長。
3、在所有假期包括哺乳假休完之后還需要延長產假的,可以依據個人情況向公司或者單位提出申請,但是延長假期加上原來的假期總和不能超過一年。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這六個半月哺乳假期間的工資與產前假工資一樣,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收入的80%。
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后,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可酌情延長假期,但不得超過一年。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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