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揭陽律師執業機構變更有什么手續
1、收件,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在受理通知書上告知申請人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不能當場審查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出具收件通知書,五日內審查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體補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書;5.能當場判斷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場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書。
2、受理,能當場受理或通過當場補正達到受理條件的,直接進入受理步驟,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根據一次性告知通知書內容進行補正后達到受理條件的,出具決定受理通知書;收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書的,從收件之日起即為受理。
3、審查,提出初步意見,轉入決定步驟。
4、決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5、制證,準予行政許可的頒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行政許可的頒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二、揭陽律師執業機構變更的辦理材料
1、《律師執業變更申請表》
2、與接收律師機構(含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公職律師事務所、法援機構等)簽訂的聘用合同
3、擬執業律師所為申請人購買社會保險的清單
4、申請人近期大一寸正裝(非制服)免冠藍底正面彩色相片
5、原律師執業證(工作證)
三、揭陽律師執業機構變更的法律依據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律師變更執業機構,應當向擬變更的執業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申請人不具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證明;
(二)與原執業機構解除聘用關系或者合伙關系以及辦結業務、檔案、財務等交接手續的證明;
(三)擬變更的執業機構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四)申請人的執業經歷證明材料。受理機關應當對變更申請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審查意見,并連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對準予變更的,由審核機關為申請人換發律師執業證書;對不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有關審查、核準、換證的程序和期限,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準予變更的,申請人在領取新的執業證書前,應當將原執業證書上交原審核頒證機關。
律師跨設區的市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機構的,原執業機構所在地和變更的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之間應當交接該律師執業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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