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大學的畢業證書多數學校要求的都是必須本人領取,不允許代拿或者郵寄,目的是為了防止郵寄或者代拿的過程中出現丟失等問題。但是也有部分學校允許他人代領,如果畢業生有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校領取畢業證書,可以委托同學或直系親屬代領,同學或直系親屬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簽字后可以代領,但如果因此導致證書丟失,責任由學生本人承擔。
法律依據: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第四條按國家規定招收,入學后取得學籍的學生,完成某一階段的學業后,根據考試(考查)的結果,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第五條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分為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三種。
第九條具有學籍的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及格(或修滿學分),德育體育合格,準予畢業者,可取得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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