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下班摔傷是否算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摔傷不屬于工傷,但可向社保部門提出認定申請。根據條例,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履行工作職責受傷、患職業病等情形屬于工傷。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上下班途中的范圍,包括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超過申請期限的情況需考慮是否屬于不可抗力等原因。
法律分析
一、員工下班摔傷工傷算嗎?
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摔傷不屬于工傷,但可以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第七條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結語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員工下班摔傷一般不被認定為工傷,但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根據具體情況,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傷害或受暴力等意外傷害,可能被認定為工傷。若遇到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情況,耽誤的時間可以不計算在期限內,具體原因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用人單位原因、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等。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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