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伙和合伙企業之間的區別包括有:個人合伙可以訂立口頭的合伙協議,合伙企業必須書面的合伙協議;合伙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不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個人合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合伙企業存在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等。
一、合伙開店退股如何處理
合伙開店退股取決于合伙協議的約定。合伙協議沒有約定的,其他合伙人應當在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根據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與其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退伙人應當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并扣除相應的賠償金額。退休時有未結算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在事務結束后結算。合伙企業財產份額退還方式由合伙協議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或實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條的規定,申請設立合伙企業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合伙協議、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登記前必須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二、沒有約定執行事務合伙人那么誰來擔任此任務
在我國若是合伙人沒有約定執行事務合伙人由全體普通合伙人來擔當此任。設立合伙企業,應當訂立書面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事務的執行。合伙協議未約定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全體合伙人均為執行事務合伙人,但有限合伙人除外。
三、合伙協議的內容包含哪些
為了避免發生經濟糾紛,在合伙企業成立時,全體合伙人應當首先訂立合伙協議,其性質與公司章程相同,對所有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合伙協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1)合伙企業名稱(或字號)和所在地及地址;(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3)合伙企業的經營以及設定的存續期限;(4)合伙企業的設立日期;(5)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6)合伙人的投資形式及其計價方法;(7)合伙的退伙和入伙的規定;(8)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率;(9)付給合伙人貸款的利息;(10)付給合伙人的工資;(11)每個合伙人可以抽回的資本;(12)合伙人死亡的處理以及繼承人權益的確定;(13)合伙企業結賬日和利潤分配日;(14)合伙企業終止以及合伙財產的分配方法;(15)其他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的事項。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