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結果做出前可以撤回嗎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之規定,律師認為,撤回仲裁申請是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人行使權利的一種方式,在仲裁裁決作出前的任何階段,申請人均可以撤回申請,但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
對于撤回申請后,自己是否還能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仲裁問題。律師認為,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八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币约啊秳趧硬哭k公廳關于已撤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復函》:“當事人撤訴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再次立案審理”之規定,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者是可以再次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的。
撤銷仲裁裁決程序的特點:
1.申請撤銷的是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起訴的是未生效的仲裁裁決。)
2.解決的仲裁委員會的錯誤。(不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3.撤銷仲裁裁決的權利屬于人民法院。(政府和其他人無權撤銷仲裁裁決。)
4.仲裁確有錯誤,沒有當事人申請法院不能主動撤銷。
5.撤銷仲裁裁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條件。(不是仲裁裁決的所有錯誤法院都管。)
6.當事人應當在法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同級人民法院無權撤銷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超過法定時間申請法院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