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孩子父母的有效的身份證、結婚證以及出院時結算清單到孩子出生的醫院或者婦幼保健院進行辦理即可。如果是農村產婦在家中接生,去鄉鎮衛生院開具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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