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申請,根據規定,個體工商戶(含個人合伙)申請開業登記須提交下列證件:(1)申請書。(2)申請人及從業人員身份證及職業狀況證明。(3)個人合伙的合伙人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的書面協議。(4)與幫手、學徒簽訂的書面合同。(5)經營場地使用證明。(自有房提供產權證明,非自有房提供產權單位證明和承租協議);(6)從事關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業的學徒、幫手的保險憑證。(7)國家有專項規定的許可證或有關部門的審批證件。(8)育齡人員的計劃生育證明。(9)登記機關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件。2、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證件齊全后,登記主管機關查驗有關證明,手續完備的,發給《個體工商戶申請開業登記表》,由申請人如實填寫。手續不完備的,通知申請人補辦。3、審批,登記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后,對其從業人員、字號名稱、場地等主要登記事項進行調查核實,詳細填寫《開業調查報告》,于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4、發照,對核準開業的,由縣級工商局分別發給下列執照:(1)經營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核發《營業執照》及副本;(2)經營期限在6個月及6個月以內的,核發《臨時營業執照》?!稜I業執照》及副本、《臨時營業執照》必須加蓋縣級工商局印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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