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量刑: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特定款物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國家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是單位,但對實施犯罪的單位實施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責任人員。自然人不可能單獨成立該罪。
2.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為了個人使用或者為他人進行非法活動、營利活動;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為了單位另行使用。將特定款物用于改建樓堂館所等。如將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按第三百八十四條二款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
3.犯罪客體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其次是侵犯了國家對公共財產的使用、處分權;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及國家對特定款物的管理權。
4.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現為行為人將自己保管或經手的特定款物,未經批準,擅自調撥,用于其他方面。實施挪用特定款物,情節嚴重,挪用數額巨大,影響惡劣,這種挪用行為無論是用于非法用途還是合法用途,都構成挪用。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5.犯罪對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款,僅限于貨幣資金,既國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貨款資金,也包括由國家和集體管理使用,儲存等私人所有的貨幣。不包括物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災、搶險、防汛、扶貧、優撫、移民、救濟的款物,這些特定款物必須專用,既可以是錢,也可以是物。
6.犯罪的刑罰不同。挪用公款罪處罰分為三個檔次,犯本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造成政治上的影響和經濟上重大的損失,不退還是指主觀上不想還,也包括客觀上不能還。挪用特定款物罪,必須是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夠成犯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數額較大,挪用特別重要緊急的上述款物,造成極壞的影響。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構成四要素?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構成四要素為:
1、客體是國家關于特定款物專門使用的財經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為挪用國家用于救災、搶險、防汛、扶貧、救濟款物等,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3、主體為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方面為故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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