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出生證明的主要材料包括遺失聲明、父母身份證、戶口本、兒童戶口本和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辦理過程包括去原醫院開具住院分娩醫學情況證明、到當地婦幼保健所領取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材料、將醫院開具的證明提交給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辦理須知包括填寫表格要求、辦理時間限制、所需證件以及辦理人要求。出生證明一旦打印完成后,嬰兒姓名不可更改。
法律分析
補辦出生證明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證明的遺失聲明(如有遺失情況的);
2、父母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以及兒童的戶口本;
3、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
4、醫療機構提供的出生情況證明材料。
出生證明的補辦方式:
1、首先,去原來新生兒出生的那個醫院,找原來的科室開出當時的住院分娩醫學情況證明說明。這個說明需要新生兒的父母拿著戶口本和身份證去。
2、新生兒的父母還要去當地婦幼保健所,領取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填寫好了之后,把父母的身份證復印件,還有戶口本復印件都要上交。包括父母的婚姻證明等等,也要準備著,可能有的地方會用得到。
3、然后,再將醫院開好的證明,拿到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補辦出生證明。當然,如果有當時醫院的病例,可能開出醫院證明會更容易。資料提交后,相關部門受理資料之后的五個工作日。
出生證明辦理須知
1、填表要求:新生兒姓名一欄可空項其余項目均需如實填寫不得空項。父、母親姓名需與身份證明、住院病歷上的姓名一致,否則不能辦理出生證明。職業、單位可簡寫或寫無。父、母雙方戶口地址需與戶口本上(第一頁)地址一致。嬰兒戶口隨父、隨母請畫圈。
2、在您的孩子出生后20天之內務必辦理出生證明,請提前起好并確定嬰兒的名字。
3、需帶證件如下:嬰兒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過期身份證均無效)、父母雙方的戶口本原件(集體戶口和外地戶口可帶復印件)、生育服務證或結婚證(未婚者需嬰兒父母寫未婚申明),另需帶上出院通知單。
4、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規定證件不齊不能辦理出生證明。
5、辦理出生證明需嬰兒父母親自辦理。如嬰兒父母不能親自辦理,委托他人代辦需寫一份委托書,并帶齊雙方證件。(嬰兒父母只來一位辦理即可)。出生證明打印好后嬰兒姓名不能更改。
結語
補辦出生證明需提交遺失聲明、父母身份證、戶口本、兒童戶口本、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及出生情況證明材料。補辦方式:1.找原醫院開具住院分娩醫學情況證明;2.到婦幼保健所領取補發申請表并提交相關復印件;3.將醫院證明提交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辦理須知:填表需真實填寫,父母姓名與證明一致,戶口地址與戶口本一致,20天內辦理,帶齊身份證、戶口本、生育服務證/結婚證、出院通知單,委托代辦需委托書及雙方證件。出生證明打印后姓名不可更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新生兒訪視,建立兒童保健手冊(卡),定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提供有關預防疾病、合理膳食、促進智力發育等科學知識,做好嬰兒多發病、常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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