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取消食品流通許可證,新申請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在當地食藥局辦理。 1、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2、而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3、如果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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