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于特定款物專門使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我國在政府財政支出中特別設立民政事業費一項,包括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以便幫助人民群眾戰勝自然災害,解決生活中的具體困難。這對于安定群眾生活,以及恢復再生產能力,將困難和災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圍之內,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對上述特定款物決不允許任意挪用,必須做到??顚N飳iT使用,這是我國一項重要的財經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挪用國家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所謂“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將專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于搞經濟開發項目、炒房地產、購置小轎車等違反??顚S玫男袨?,這種他用不包括放進個人腰包的行為,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上述7種??顨w個人使用的,則應以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因此,這里的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擾、扶貧、移民、救濟工作款物罪中的挪用,只能是擅自將上述特定的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為。
同時,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才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之所以不僅要求“情節嚴重”,還要求有“重大損害”的結果才追究刑事責任,是由于本罪的挪用行為與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盜竊罪、詐騙罪中獲取財物行為的性質畢竟不同。通常認為,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抗洪、抗旱、抗震、防汛等工作的重大困難和損失的;挪用特定款物數額較大,直接侵害群眾生活利益或者妨害恢復生產自救的;直接導致災情擴大的;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群眾逃荒、疾病、死亡的等,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對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而故意挪用,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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