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租房具有保障性,政策支持性,租賃性,專業性,政府投資建設和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租住滿5年經市政府批準準予出售的,可以申請購買。
2、出售的公共租賃住房自購房人辦理房地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優先回購,回購價格考慮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確定,政府放棄回購的,按屆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關規定執行。
3、房地產企業或其他社會投資機構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且其土地用途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公共租賃住房辦理房地產登記之日起計算。
4、擬將公共租賃住房出售的,應在出租期限到期前1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5、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的和以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變相出售
6、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規定,承租人有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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