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逾期交房業主可以送達催告通知書,要求開發商盡快交房并賠償超出日期的損失;催告后三個月仍未交房且不能給出正當理由的,業主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開發商退還已付房款及利息,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一、延期一個月交房是否算逾期交房
延期一個月交房算逾期交房。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的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超出日期的損失。違約金可以根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約定比例來計算,或者以天數為基礎,按照已付款利息從合同交房到實際交房計算支付。
二、逾期交房時間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
逾期交房時間從合同中約定的交房之日起開始計算。開發商逾期交房經催告后三個月內仍未履行且不能給出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開發商退還已付房款及利息,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經催告后三個月內履行的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超出日期的損失。
三、延期交房業主權益有哪些
延期交房業主權益如下:
1、要求開發商盡快交房,并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業主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起訴開發商,要求其盡快交房,并根據業主的實際損失賠償逾期交房違約金;
2、業主有權解除合同,法律上,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延期支付購房款的,經催告后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予以支持;
3、如因開發商資金鏈等原因,房屋交付遙遙無期,業主可選擇依法或按約定解除合同,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利息+違約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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