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有相關規定的,要按照規定辦理。公司章程沒有相關規定的,自公司成立后即可轉讓,但是要征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同等情況下有優先認購權。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如果不是發起人則無此時間限制。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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