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女名下的財產可以有多重來源,并非只要財產在子女名下就可以安全的不被執行,現在有不少被執行人以財物贈送等方式將財產過戶到子女名下,想以此達到財產轉移不被執行的目的。實上,這是行不通的,無論子女是否已成年,無論子女與父母是否經濟獨立、生活獨立,父母轉移到子女名下的財產,都是可執行范圍。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于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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