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屋不能過戶,解封后可以過戶。房地產存在被查封的障礙,導致房地產不能辦理過戶,不能請求出賣人強制履行過戶義務,但當事人針對已被查封的房產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根據合同約定被執行人保留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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