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家用轎車報廢年限新規:
家用轎車報廢年限新規——限制公里數家用轎車報廢年限新規在商務部正式下發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中取消了對非營運轎車行駛年限的規定,同時將私家車報廢行駛里程限制為60萬公里。這種取消了年限轉而以公里數的限制為標準的方法,大大提高了汽車的使用率。以一年2萬公里的正常使用率來計算,私家車的使用時限幾乎翻了一番。雖然取消了年限,但并不意味著任何車輛都能真正開滿60萬公里,新政已經對車輛使用標準進行了更嚴格的規定。
家用轎車報廢年限新規——報廢年限
家用轎車報廢年限取消對車輛的安全技術檢驗提出了更高要求。新政中私家車自注冊登記后的第15年起車輛需要一年進行兩次年檢,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年檢中對高齡車輛進行了嚴格規定,在私家車在進行功率檢驗時,底盤輸出功率不得低于發動機額定功率的60%或最大凈功率的65%。同時,新標準提出,在一個機檢周期內的車輛,安全不合格、環保不達標將強制報廢。功率檢驗項目也將取代現有的油耗項目,用以淘汰性能指標較差的車輛。由此看來,雖然放寬了車輛使用年限,但是加強了老舊車輛的淘汰,尤其是對于環保標準進行了嚴格把控。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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