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家用轎車報廢年限取消對車輛的安全技術檢驗提出了更高要求。新政中私家車自注冊登記后的第15年起車輛需要一年進行兩次年檢,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年檢中對高齡車輛進行了嚴格規定,在私家車在進行功率檢驗時,底盤輸出功率不得低于發動機額定功率的60%或最大凈功率的65%。同時,新標準提出,在一個機檢周期內的車輛,安全不合格,環保不達標將強制報廢。功率檢驗項目也將取代現有的油耗項目,用以淘汰性能指標較差的車輛。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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