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稅務機關將納稅人納入重點監控范圍,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納稅評估,在評估過程中發現其存在隱瞞收入、虛開發票等行為,要求其補繳當期稅款與滯納金,并可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移送稽查2、納稅人為走逃戶的,按規定納入重大失信名單并對外公告,同時利用系統核查“受票方”,核查其是否存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惡意串通等情況,并按照規定進行查處,同時將走逃戶納稅人直接評定為D級納稅人,承擔D級納稅人后果3、對長期零申報且持有發票的納稅人,發票降版降量。同時可以按規定要求納稅人定期前往稅務機關對發票的使用進行核查4、稅務機關通過核查,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采用成本費用公式核定納稅人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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