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捕十五天一般是第十六天放人。刑事訴訟中的拘捕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我國拘捕所條例規章:被拘捕人拘捕期滿,拘捕所應當按時解除拘捕,發給解除拘捕證明書,并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執行拘捕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刑事拘捕15天放人的標準
刑事拘捕15天放人概率無法判斷,刑拘一般最多37天必須放人。
對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置: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捕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三、拘捕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繼續偵查;
四、撤消案件的,釋放被拘捕人,發給釋放證明。
刑事拘捕14天放人過程
刑事拘捕滿14天,只有申請取保候審批準后才能出來。
刑事拘捕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刑事拘捕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捕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F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八條 羈押期內不能辦結的處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章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九條 超期強制舉措的處置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舉措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舉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舉措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舉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拘捕所條例》第三十條 被拘捕人拘捕期滿,拘捕所應當按時解除拘捕,發給解除拘捕證明書,并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拘捕所條例》三十二條 執行拘捕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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