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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拘是從何時算起?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1-01 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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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拘是從何時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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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

    關于刑拘是從什么時候開始算的的法律問題,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期限從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送達拘留證,并采取拘留措施之日算起,刑事拘留最長的期限是三十七天。刑事拘留從宣布刑拘證算起,過24小時算1天。

    舉個例子說明:某人被行政拘留1天,下午6點進去,那么過了12點就可以釋放;某人被刑事拘留1天,下午6點宣布,那么到第二天下午6點釋放。

    此外,關于刑事訴訟中期間的計算,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假日后的第一日。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應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可折抵相應刑期。在計算先行羈押的日期時,是從執行羈押的當日起計算。刑事拘留期間既然可以折抵相應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內,也應當理解為從執行拘留的某日某時起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在刑事拘留的在37天之內,至少有兩次機會可能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第一是與偵查機關溝通,爭取取保候審或者撤銷案件。第二是向檢察院請求不予批捕,只要不批準逮捕,就會變更強制措施,一般而言是變更為取保候審。這將大大有利于案件的處理,有利于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相關內容:從刑事拘留到判刑要多長時間

    一、從刑事拘留到判刑要多長時間

    拘留:一般14天,最長37天;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逮捕、偵查的期限

    一般2個月,最長7個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審查起訴:

    一般是1.5個月,最長2.5個月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四、法院一審:

    一般是1.5個月,最長2.5個月(不包括補充偵查和改變管轄)

    第二百零三條 判決書應當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第二百零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二百零五條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五、法院二審:

    一般1.5個月,最長2.5個月。

    第二百四十三條 二審審限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因此一般是7個月左右,最長近16個月(也許更長)。

    從刑事拘留到最后的判刑,所需要的時間一般是七個月左右,但因為這期間會有各種各樣的情況出現,所以在特殊時候也許從刑事拘留到最后的判刑的時間會很長。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對拘留、逮捕、一審以及二審等的期限規定,我們計算出從拘留到判刑一般是7個月左右,而最長可以近16個月(也許更長)。希望優律師整理的文章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方面的疑問,不妨來電咨詢一下我們優律師網站的在線律師。

    刑拘期限從什么時候開始算

    關于刑拘期限從什么時候開始算的法律問題,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期限從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送達拘留證,并采取拘留措施之日算起,刑事拘留最長的期限是三十七天。刑事拘留從宣布刑拘證算起,過24小時算1天。

    舉個例子說明:某人被行政拘留1天,下午6點進去,那么過了12點就可以釋放;某人被刑事拘留1天,下午6點宣布,那么到第二天下午6點釋放。

    此外,關于刑事訴訟中期間的計算,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假日后的第一日。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應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可折抵相應刑期。在計算先行羈押的日期時,是從執行羈押的當日起計算。刑事拘留期間既然可以折抵相應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內,也應當理解為從執行拘留的某日某時起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在刑事拘留的在37天之內,至少有兩次機會可能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第一是與偵查機關溝通,爭取取保候審或者撤銷案件。第二是向檢察院請求不予批捕,只要不批準逮捕,就會變更強制措施,一般而言是變更為取保候審。這將大大有利于案件的處理,有利于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相關內容:刑事拘留如何解除 ?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F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處理。一是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二是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三是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四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以上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并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2、對具有刑訴訟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3、對機關不批準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復議復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刑拘時間從什么時間開始算

    關于刑拘時間從什么時間開始算的法律問題,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期限從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送達拘留證,并采取拘留措施之日算起,刑事拘留最長的期限是三十七天。刑事拘留從宣布刑拘證算起,過24小時算1天。

    舉個例子說明:某人被行政拘留1天,下午6點進去,那么過了12點就可以釋放;某人被刑事拘留1天,下午6點宣布,那么到第二天下午6點釋放。

    此外,關于刑事訴訟中期間的計算,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假日后的第一日。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應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可折抵相應刑期。在計算先行羈押的日期時,是從執行羈押的當日起計算。刑事拘留期間既然可以折抵相應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內,也應當理解為從執行拘留的某日某時起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在刑事拘留的在37天之內,至少有兩次機會可能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第一是與偵查機關溝通,爭取取保候審或者撤銷案件。第二是向檢察院請求不予批捕,只要不批準逮捕,就會變更強制措施,一般而言是變更為取保候審。這將大大有利于案件的處理,有利于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相關內容:刑事拘留后果有哪些

    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過程中,專門機關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對于刑事拘留來說,針對的對象一般是重大嫌疑分子和現行犯。對于被采取刑事拘留后的行為人來說,會面臨哪些后果?優律師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刑事拘留后果有哪些?

    都已經刑事拘留了,接下來就只有兩個可能,一個是逮捕,一個是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接下來,公安機關開始偵查,之后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后法院進行審判。當然,如果危害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的,在偵查階段就可能撤銷案件,或者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法院宣判無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刑事拘留適用范圍是: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對于需要采取刑事拘留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來說,在執行刑事拘留期間,需要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刑事拘留的行為人,需要了解執行刑事拘留需要遵守哪些義務和享有哪些權利。具體內容可以咨詢優律師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

    刑拘時間從什么時候算的

    關于刑拘時間從什么時候算的的法律問題,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期限從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送達拘留證,并采取拘留措施之日算起,刑事拘留最長的期限是三十七天。刑事拘留從宣布刑拘證算起,過24小時算1天。

    舉個例子說明:某人被行政拘留1天,下午6點進去,那么過了12點就可以釋放;某人被刑事拘留1天,下午6點宣布,那么到第二天下午6點釋放。

    此外,關于刑事訴訟中期間的計算,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假日后的第一日。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應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可折抵相應刑期。在計算先行羈押的日期時,是從執行羈押的當日起計算。刑事拘留期間既然可以折抵相應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內,也應當理解為從執行拘留的某日某時起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在刑事拘留的在37天之內,至少有兩次機會可能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第一是與偵查機關溝通,爭取取保候審或者撤銷案件。第二是向檢察院請求不予批捕,只要不批準逮捕,就會變更強制措施,一般而言是變更為取保候審。這將大大有利于案件的處理,有利于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相關內容:刑事拘留后該怎么辦?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刑事拘留是針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的暫時性的強制措施,采取刑事拘留是為了保證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那么,在執行了刑事拘留以后,會面臨怎樣的結果?優律師為您解答。

    刑事拘留后怎么辦?

    公安機關開始偵查,之后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后法院進行審判。當然,如果危害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的,在偵查階段就可能撤銷案件,或者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法院宣判無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刑事拘留適用范圍是: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是比較嚴厲的強制措施,一般只能夠對現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采取刑事拘留,并且在執行刑事拘留的時候,需要遵守相關的程序,不能損害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你還需要了解刑事拘留的其他規定的,可以咨詢優律師網站的律師。

    刑拘時間是從什么時候算

    關于刑拘時間是從什么時候算的法律問題,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期限從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送達拘留證,并采取拘留措施之日算起,刑事拘留最長的期限是三十七天。刑事拘留從宣布刑拘證算起,過24小時算1天。

    舉個例子說明:某人被行政拘留1天,下午6點進去,那么過了12點就可以釋放;某人被刑事拘留1天,下午6點宣布,那么到第二天下午6點釋放。

    此外,關于刑事訴訟中期間的計算,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假日后的第一日。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應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可折抵相應刑期。在計算先行羈押的日期時,是從執行羈押的當日起計算。刑事拘留期間既然可以折抵相應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內,也應當理解為從執行拘留的某日某時起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在刑事拘留的在37天之內,至少有兩次機會可能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第一是與偵查機關溝通,爭取取保候審或者撤銷案件。第二是向檢察院請求不予批捕,只要不批準逮捕,就會變更強制措施,一般而言是變更為取保候審。這將大大有利于案件的處理,有利于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相關內容:刑事拘留后該怎么辦?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刑事拘留是針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的暫時性的強制措施,采取刑事拘留是為了保證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那么,在執行了刑事拘留以后,會面臨怎樣的結果?優律師為您解答。

    刑事拘留后怎么辦?

    公安機關開始偵查,之后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后法院進行審判。當然,如果危害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的,在偵查階段就可能撤銷案件,或者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法院宣判無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刑事拘留適用范圍是: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是比較嚴厲的強制措施,一般只能夠對現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采取刑事拘留,并且在執行刑事拘留的時候,需要遵守相關的程序,不能損害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你還需要了解刑事拘留的其他規定的,可以咨詢優律師網站的律師。

    拘留時間什么時候開始算的

    一般來說,拘留時間從《拘留通知書》上寫的時間開始計算。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如實告知其真實姓名、住址,使得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將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其拘留的期限從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 該內容由 王若飛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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