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作虛假證明,幫助掩蓋罪行的;(二)幫助隱藏、轉移或者毀滅證據的;(三)幫助取得虛假身份或者身份證件的;(四)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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