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校園暴力的處罰有如下幾種:
1.感化教育
對實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學生,《意見》強調,必須依法依規采取適當的矯治措施予以教育懲戒。
2.轉入專門學校就讀
對屢教不改、多次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應登記在案并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必要時轉入專門學校就讀。
3.構成犯罪的依法進行行政、刑事處罰
對構成違法犯罪的學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置,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可由政府收容教養,或者給予相應的行政、刑事處罰,特別是對犯罪性質和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的,必須堅決依法懲處。
4.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責任
校園暴力未構成犯罪的也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于未成年人的校園暴力,家長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在學校受傷誰承擔責任
如果是在學校未盡職責范圍內受傷的,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學校無需承擔賠償責任:1、學校安排校外活動時,學生的受傷情況是因為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和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且學校已經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并且行為并無不當的。2、如果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早已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是沒有告訴學校,學生在學校突然發病的等等。
二、最新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該降低
最高檢今天終于表態:將深入研究思考
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史衛忠在最高檢今天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對有觀點認為應該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作出回應稱,單純運用刑罰手段不能徹底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目前是否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需要進行大量論證和研究,最高檢將對此進行深入研究和思考,為有關問題的妥善解決提供參考依據。
史衛忠說,近年來,以同學間欺凌弱小和敲詐勒索為典型的校園暴力事件呈上升趨勢。校園暴力犯罪往往團伙性較強,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作案手段殘忍,不計后果,引起社會強烈反響。此外,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實施殺人、強奸等惡性犯罪案件的新聞不時見諸報端,讓人非常痛心。
長期以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于未成年人采取了慎重的入罪原則。例如,《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我國《刑法》也規定:14周歲以下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14周歲至16周歲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對犯罪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原則上應從輕或減輕處罰。且在現行的法律中,并無對14至16周歲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設立罪名,更無處罰標準可言。未成年甚至成為某些人肆意侵犯他人權益、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的護身符。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