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存在。雙重勞動關系在現實生活當中其實是十分常見的,因為很多人為了生活常常會做兩份工作,一個勞動者同時在兩個用人單位從事工作就是雙重勞動關系,所以現實生活當中不僅僅存在雙重勞動關系,而且隨處可見。非全日制用工中存在多重勞動關系,同時存在的勞動關系不可能是完全等同的,先簽訂的勞動關系比后簽訂的勞動關系的效力要高一些,后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侵犯先簽訂的勞動合同。這緣由于公平原則,后簽訂的勞動關系不能因為自身新的合同而影響先前就存在的勞動關系。先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成為后成立勞動關系訂立時必須考慮的事實,這時后簽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有義務對先前的勞動合同適當的尊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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