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法律咨詢:
您好,A給朋友B的一個親戚C在A的另外一個朋友D借錢(有借條),C說一月內還D,C借后就失去聯系,過了幾個月后,B帶A到C的家里去找,路上B碰到兩個閑逛的朋友E和F開著車,B就叫E、F開著車拉著A、B四人一起去C家,C見到四人后驚了一下后就招撫四人座,B就問C你借的錢怎么不還,C說了些沒還的理由,A不同意,要C立刻還錢,此時C的妻子G便罵天罵地,此時A先叫G閉嘴,不關G的事,G還罵,A就打了G一耳光,G哭了,此時C邊罵邊沖了過來想打A,A見狀便掏出隨身的一把小彈簧刀一晃,不慎刺中了G右胸,此時C與A扭打在一起被B拉開后離開,當晚A被警察拘押,過了幾天警察告訴A說G已死亡,試問(1)A、B、E、F是共同犯罪嗎?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2)A對G應判定為過失殺人致人死亡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理由是什么?(3)對此A已寫了悔過書,并托人請求受害者家屬諒解,但受害者家屬不諒解,并指控A放高利貸(4000元),試問法院應如何判決A最合理?A又應如何辯護?
律師解答:
故意傷害致死。
相關法律知識:
過于自信的過失
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有認識的過失。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同時又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這就是過于自信過失的認識因素。已經預見是事實,輕信能夠避免是行為人在已經預見危害結果的同時還實施該行為的主觀原因。輕信能夠避免,是指在預見到結果可能發生的同時,又憑借一定的主客觀條件,相信自己能夠避免結果的發生,但所憑借的主客觀條件并不可靠。輕信能夠避免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過高估計自己的主觀能力,二是不當地估計了現實存在的客觀條件對避免危害結果的作用。輕信能夠避免又表明行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這便是過于自信過失的意志因素。這種意志因素也是不需要司法機關積極證明的因素。
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有相似之處,如二者均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結果發生,但二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從本質上說,間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對合法權益的積極蔑視態度,過于自信的過失所反映的是對合法權益消極不保護的態度。這種本質上的差別,又是通過各自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體現出來的。首先,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的發生符合行為人的意志;過于自信的過失是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的意志。其次,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為了實現其他意圖而實施行為,主觀上根本不考慮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客觀上也沒有采取避免危害結果的措施;過于自信過失的行為人之所以實施其行為,是因為考慮到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事實上也采取了避免結果的措施。最后,間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過于自信的過失是“預見”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這說明間接故意的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較大。在此意義上說,蓋*性說是有參考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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