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商標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案件,由北京市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第一審商標民事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涉及對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計劃單列市、直轄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四)商標侵權案件地域管轄規定
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以及侵犯馳名商標特殊保護權利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一、法院對于技術合同糾紛的管轄問題是如何確定的?
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法院內部受理案件的分工。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1)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確定上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專利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或由最高法院同意的中級法院管轄。技術合同糾紛屬于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糾紛,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按照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來劃分訴訟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技術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果技術合同爭議涉及對專利或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侵權,那么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3)移送管轄是指當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這里需注意的是,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4)指定管轄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二是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了的,應當報請他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從上述內容中總結出,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并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合同中既有技術合同內容,又有其他合同內容,當事人就技術合同內容和其他合同內容均發生爭議的,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其他司法解釋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著作權糾紛的管轄
第二條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第三條對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該行為人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已經過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當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審查。
第四條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的相關內容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定的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復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制品所在地。
第五條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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