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第一次算是警告,那看見罰單之后就應該立馬把車開到適合停的地方,時隔一天,還再同一地點看到同一輛車仍舊停那兒,交警還是有權貼上第二貼罰單的,如果第三天還在那恐怕還得被貼條,甚至被拖走都有可能。而至于同一天的如果先后貼條的時間比較長也是屬于合法范圍的,如果在短時間內,譬如三五分鐘,大可申請行政復議,不過還是會保留一張的違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本條是有關違反車輛停放的規定。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條例第六十三條,則罰款,各地方罰款幅度可能不一致,但罰款額度都在20-200元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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