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離家出走的,沒有證據證明受到不法侵害同時該人也沒有違法犯罪,就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公安機關是不予受理的,公安機關也沒有義務找人,同時這也屬于個人隱私,公安機關也是不給查詢的。但是失去聯系超過24小時是可以報警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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