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安機關對失蹤案立案須具有6個方面的顯著特征:失蹤現場有明顯被侵害痕跡的;人與機動車同時失蹤或攜帶大量財物失蹤的;有證人證明失蹤人員遭到侵害的;失蹤人員失蹤前與他人有重大矛盾糾紛的;未滿14周歲失蹤,超過48小時的;失蹤原因不明、超過3個月未歸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信息工作規定(試行)》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員:
(一)失蹤現場有明顯的侵害跡象的;
(二)有證人證明失蹤人員遭到侵害的;
(三)人與機動車一起失蹤或攜帶大量財物失蹤的;
(四)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失蹤超過48小時的;
(五)失蹤人員在失蹤前與他人有重大矛盾糾紛的;
(六)失蹤原因不明,失蹤時間超過3個月的;
(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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