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有領結婚證但是事實婚姻的想要離婚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所謂事實婚姻就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情況。
一、村委會證明的事實婚姻證明有效力嗎
村委會證明的事實婚姻證明有效力,如果男女雙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如果是實施以后的,男女雙方必須經過結婚登記,才能成為合法的夫妻。
二、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沒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會被認定為事實婚姻,事實婚姻在本質上屬于違法婚姻。
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三、妻子去世丈夫不辦理結婚證死亡后有繼承權嗎
沒辦結婚證不是夫妻,相互之間沒有法定繼承權利。需要死者有遺囑指定當事人繼承,當事人才可以繼承遺產。如構成事實婚姻,可以申請繼承。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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