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
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
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低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殘疾賠償金的標準與傷殘級別、受害人戶口和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密切相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第1款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要計算殘疾賠償金需要確定賠償等級和賠償年限。
解釋中沒有明確表明如何根據傷殘等級來區分賠償水平,但不同傷殘等級的賠償水平應該是不同的。
其中居民人均收入按照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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