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只能強制執行符合條件的唯一房產。法院對被執行人的居住權保障有期限,可以執行轉讓名下其他房屋以逃避債務;法院明確居住標準,防止以生存權為借口逃避債務,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扣除租金的申請人可以執行。
法律分析
只有一套房產符合條件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法院對于被執行人居住權的保障有期限,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可以執行;法院明確居住標準杜絕以保障生存權為由逃避債務,申請人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扣除租金的可以執行。
拓展延伸
法院對被執行人僅擁有一套房產的強制執行權限的界定與應用
法院對被執行人僅擁有一套房產的強制執行權限的界定與應用是一個復雜而關鍵的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來追索債務。然而,對于被執行人僅擁有一套房產的情況,法院需要權衡各種因素,包括被執行人的生活基本需求、債務的性質和金額等。在實踐中,法院通常會考慮采取其他措施,如查封、凍結財產等,以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權益。因此,法院在界定和應用強制執行權限時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以公平、合理的方式維護債權人和被執行人的權益。
結語
法院對被執行人僅擁有一套房產的強制執行權限的界定與應用是一個復雜而關鍵的問題。在考慮被執行人的生活基本需求、債務性質和金額等因素的同時,法院通常會采取其他措施,以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權益。因此,法院在界定和應用強制執行權限時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以公平、合理的方式維護債權人和被執行人的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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