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進行的人體傷害程度的鑒定等級,并不是交通事故的傷殘等級的評定;對于人體損害,除了賠付醫療費以外,對于造成傷殘的,還要賠付殘疾賠償金,而傷殘等級的劃分從嚴重到輕度,分十個等級,從一級到十級。至于何時進行傷殘鑒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第3.2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終結時間,各地規定不一,經驗性做法是:腿部傷害3個月后,頭部傷害的6個月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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