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返皮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畝尺期徒刑。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長丁拜股之噶瓣拴抱莖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迅世高死刑。所以,十六周歲殺人的,構成殺人罪,屬于未成年人犯罪,根據具體案情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但不會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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