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書可以補辦,人民法院對于已經宣判的每一個案件都會制作成案卷存檔,當事人的判決書需要補辦的,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請補辦,人民法院隨當事人的身份進行審核之后,會查詢出當事人的判決書,加蓋該份文件與原件的印章,即可當作原件使用。
一、調解書丟了可以補辦嗎
離婚調解書可以補辦。法院所審理的每個案件,都會有案卷檔案保存。丟失后去原法院按照相關程序補辦即可。具體步驟如下:1、夫妻雙方如果是經法院調解離婚的,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丟失,可以攜帶本人身份證,到調解離婚的法院檔案室;2、出示身份證,提供案件號,至少應當提供調解離婚的年度,向工作人員申請復印調解書;3、復印完成后加蓋檔案室的的印章即可。
二、沒有判決書怎么補辦
如果持有的判決書丟失了,可以帶身份證到審理案件的法院查閱檔案進行復印,然后加蓋有關部門印章就可以了,其效力等同于原件。即判決書丟失后,如果當事人用到該判決書,可以攜帶自己本人身份證,去審理案件法院的檔案室進行查詢,法院檔案室會有該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直接去檔案室要求復印判決書并由檔案室價格此件與原告一致的印章。
三、公證書丟失還能補辦嗎
公證書原件丟失是可以補辦的。由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因當事人原因造成意外丟失或者毀損后,可以向公證處申請補辦公證書副本,副本的對外使用效力與正本一致,沒有任何差別。需要注意的是,補辦副本必須由當事人本人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申請辦理,別人是無法替自己補辦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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