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野生動物能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到10年有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后又非法出售的,非法出售系事后不可罰行為,不另認定為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殺害瀕危野生動物罪最多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罪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販賣野生動物要依據犯罪情節而定,一般是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并處罰金的處罰。珍貴瀕危野生物種是指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國家一級,二級保護的野生動物,還包括附則中所談及的馴養類的野生動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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