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身醫療損害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用:根據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傷害計算醫療費用,憑證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確需結案后繼續治療的,按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上一年度醫療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器具生活補助:根據殘疾等級和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自殘疾確定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60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按照醫療機構證明的普及器具費用計算;
(六)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七)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無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于16歲以下的人,養到16歲。16歲以上但無勞動能力的,養育20年;60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八)交通住宿費用:按患者實際必要的交通費用計算,憑證支付;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證支付;
(九)精神損害撫慰金:按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颊咚劳龅?,賠償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患者殘疾的,賠償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人身醫療侵權損害賠償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后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構成醫療事故由醫療機構對患者進行的賠償。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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