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義務及保障人的范圍,以及安全保障義務是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同時,文章討論了判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標準,包括合理預見性、對危險的可控制性和實際損害的嚴重性。
法律分析
一、安全保障義務及保障人的范圍是什么
安全保障義務及保障人的范圍分別如下:
1.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是在特定場所和特定環境下的負責人負責保障權利人安全的義務范圍。
2.安全保障義務保障人的范圍是信息處理者、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條規定,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安全保障義務是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是過錯責任原則確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責任,行為人必須具有過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發生受害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經營者僅在自己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
因此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仍應由受害人一方來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人具有過錯的舉證責任,除非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否則不能適用過錯推定的嚴格責任。怎樣判斷義務人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在實踐中怎樣判斷義務人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有一個客觀的標準。但是,客觀現實的生活千差萬別,無法找到一個統一的、劃一的標準,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三、安全保障義務內容的認定標準
為了使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相對明確,可以依據下列三個標準來進行判定。
一是合理預見性標準。
二是對危險的可控制性標準。
三是實際損害的嚴重性標準。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安全保障義務及保障人的范圍明確劃定。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等應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如未盡到責任造成他人損害,應承擔侵權責任。安全保障義務屬于過錯責任,行為人需具有過錯。判斷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應根據合理預見性、對危險的可控制性和實際損害的嚴重性等標準進行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公共文化設施及公眾活動的安全評價,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備和人員,保障公共文化設施和公眾活動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章 生產、經營、使用 第四節 使用 第四十三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公眾乘坐或者操作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遇有運行不正常時,應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規范,建立公共文化設施資產統計報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務開展情況的年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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