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公司賠償標準為: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護理費。
醫療費:賠償數額按照實際情況確定,包括后續的其他治療費用,如康復費。
交通費:保險公司將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產生的費用,以正式票據為憑證,給付交通費。
住宿費: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40元/天)X住宿天數。
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理賠數額。
護理費:護理費賠償標準是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天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保準計算。
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
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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