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免刑是否還用開庭取決于:
1、在被法院判有罪之前,任何人都被推定為無罪,可以看出,定罪必須經過審判作出有罪判決,因此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得出結果,必須開庭審理;
2、如果在偵查階段發現無罪或者無法成立罪名,案件應當撤銷;
3、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補充偵查罪名仍未成立,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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