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位和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基本組成部分,降職降薪已經構成了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合同主體內容。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變更合同內容的法定條件包括:,1、與勞動者協商一致,,2、員工不勝任當前崗位,公司有權單方調崗,,3、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公司有權單方調崗,,4、因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5、女職工懷孕,不能勝任原崗位的體力要求,公司有權單方調崗。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勞動者個人可以拒絕單位的降薪換崗,并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原合同,否則,可以先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或者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的。勞動監察大隊是隸屬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事業單位,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授權委托的指導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行政職能和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經辦工作。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對當事人的糾紛居中調解,并作出裁斷的行為。勞動爭議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種,旨在解決勞動糾紛。申請勞動仲裁一般是需要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請的。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的內容應該包括: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聯系電話。2.用人單位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3.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5.致送單位名稱。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所以,當公司想要調崗降薪的時候,無需驚慌,可以使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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