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藥費
實際發生或必然發生的醫療費用,憑發票或鑒定結論確定
2、傷殘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3、精神撫慰金
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的傷害已經構成傷殘等級,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結合受害人的傷殘等級確定。
4、受害人誤工費
計算方式:本人工資×具體誤工月數
《人身損害賠償意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5、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天×365天×20年×40%(法官酌定比例)
《人身損害賠償意見》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某些特殊部位的七級殘疾需要護理依賴,護理依賴級別一般經司法鑒定是小部分生護理,護理費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
6、營養費
30元每天×需要護理的天數
《人身損害賠償意見》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住院伙食補助費
30元每天×住院天數
《人身損害賠償意見》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8、被扶養人生活費
(未成年人撫養費):城鎮標準×(18歲—實際歲數)×40%
農村標準×(18歲—實際歲數)×40%
《人身損害賠償意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9、交通費
合理的交通費用,憑發票
10、傷殘鑒定費用
傷殘鑒定費是指交通事故中受傷的當事人在需要傷殘鑒定時,到專業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所支出的費用,傷殘鑒定的費用。
一、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1.、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根據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負擔系數計算出的個人平均收入。按照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解釋,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調查的城鎮家庭居民在支付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及其它經常性轉移支出后所余下的實際收入。平均負擔系數是指每一就業者負擔人數。
2、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也是指根據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除以平均負擔系數計算出的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一個客觀的標準。政府統計部門都會在每一個統計年度結束后的一定時間,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其中就包括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二、傷殘賠償金的相關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5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豐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低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工傷保險條例》
第33條第1項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34條第1項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35條第1項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5項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5頁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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