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被執行人一般拘留十五日以下,具體拘留規定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罰款和拘留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條強制措施程序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拘傳應當發拘傳票。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一、民事案件能否拘傳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民事訴訟是有拘傳的,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拒不到庭和拘傳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一十六條強制措施程序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拘傳應當發拘傳票。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二、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文注釋:本條規定了對違反法庭秩序行為的處理。
法庭審判是刑事訴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嚴肅活動。所有的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庭秩序,以保障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一般說來,訴訟參與人在法庭上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經審判長同意才能發言;在法庭上不得大聲喧嘩、吵鬧;聽從審判長指揮,等等。這些紀律、規定,在法庭審判開始時,應當庭宣布。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