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標準如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使一方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只要前提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也屬于雙方的共同債務。共同債務在離婚時雙方平均分配,個人債務則由個人承擔。
一、夫妻債務離婚一方不知情的,有義務還嗎
夫妻債務離婚一方不知情的,是否需要償還要根據以下情形處理: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個人承擔。
二、離婚的債務怎么處理
首先需要區分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不同類型的債務在離婚時的處理不同。
1、夫妻共同債務,承擔的方式是:
首先應當由共同財產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一方個人債務,沒有特別約定的,一般是由一方個人承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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